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中民二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与余卫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余卫领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中民二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蔺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卫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卫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另,原审判决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元,由上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耀军审判员  木尼热审判员  顾秀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