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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德品与段聪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品,段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品,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段聪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5)隆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执行申请人李德品与被执行人段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由段聪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德品借款25000元。申请人李德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段聪丽归还借款25000元。本案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段聪丽于2015年5月25日交清全部执行款25000元,并缴纳本案诉讼费213元、执行费275元,履行完法律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德品与被执行人段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段聪丽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隆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磊审判员  于晓明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