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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华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华,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某华向中国银行揭阳分行申办了1张卡号为6227594495908440的长城银联信用卡。2011年1月20日,黄某华使用该卡一次性透支消费人民币10万元并向中国银行揭阳分行申请分为36期分期付款。自2013年5月份起,黄某华开始拖欠银行该卡透支款,截止2013年11月26日,黄某华共拖欠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1068.17元及利息、滞纳金人民币7291.4元,经中国银行揭阳分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2014年11月16日,黄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黄某华于2015年3月23日偿还中国银行揭阳分行该卡所有欠款,被害单位对黄某华给予谅解并申请司法机关对黄某华依法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银行长城银联信用卡开户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透支催收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黄某华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华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确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㈣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文审 判 员  林珠娜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江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