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合肥瞿芳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瞿芳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合肥瞿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表人:刘庆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刘朝科,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梁德岁,该公司经理。被告: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梁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瞿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瞿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瞿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瞿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10元,由原告合肥瞿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瑜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