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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禚宇栋与赵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禚宇栋。被执行人赵景义。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款项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赵景义己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