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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罗龙洲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1016号罪犯罗龙洲,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二十一监区服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弋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龙洲有期徒刑六年;所退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余款32万元继续追缴。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3)芜中刑终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罗龙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所退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余款32万元继续追缴。后于2013年1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指派民警葛斌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国伟、陈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龙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罗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当庭表示,执行机关对罪犯罗龙洲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建议减刑幅度适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5年1月13日该犯亲属代其退缴剩余赃款3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及个人小结、证明、退缴赃款凭证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罗龙洲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罗龙洲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龙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凯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