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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常交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小毛与温州交运集团城际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毛,温州交运集团城际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常交民初字第245号原告:王小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粟宝鑫。被告:温州交运集团城际客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园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颖。原告王小毛与被告温州交运集团城际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温州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宁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克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太保宁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外,其他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毛诉称:2014年1月7日20时15分许,被告城际公司员工向某驾驶浙C×××××号大型普通客车途经G60高速公路往江西方向426KM+700M附近时,与原告王小毛驾驶的湘E×××××号小型轿车右尾部发生追尾碰撞,致使湘E×××××号小型轿车车头碰撞前方王某驾驶的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造成湘E×××××号小型轿���乘车人封某、海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327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评估费。被告城际公司辩称:依法处理。被告人保温州公司辩称:1、因被告城际公司所有的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我公司有权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免除20%的责任;2、车辆损失应按车辆购置价275000元进行理赔,而不应包含车辆购置税;3、我司愿赔偿拖车及施救费4100元,其他部分不予承担。被告太保宁波公司书面答辩称:1、浙A×××××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我公司对原告合理损失愿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2、医疗费限额的损失,我司已就本起交通事故其他伤者进行了理赔,且已赔付完毕;3、对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参照全责方保险公司答辩意见,评估费属间接损��且已超出财产损失限额等。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城际公司员工向某驾驶浙C×××××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浙江温州驶往重庆石柱,20时15分许,途经G60高速公路往江西方向426KM+700M附近与原告王小毛驾驶的湘E×××××号小型轿车右尾部发生追尾碰撞,致使湘E×××××号小型轿车车头碰撞前方王某驾驶的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造成湘E×××××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封某、海某等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小毛、王某等人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小毛颈部受伤,用去医疗费177元;湘E×××××号小型轿车在事故中受损,用去施救费及运费538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王小毛申请,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衢州源正江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损失评估机构,2015年4月5日,衢州源正江浩资产��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意见,认为车辆维修费超出车辆购置成本,建议该车作报废处理,车辆购置成本为298700元(车价款275000元、车辆购置税23700元),原告王小毛支付了评估等费用10200元。因上述评估未考虑车辆残值部分的处理,原告王小毛在审理过程中表示,其不需要车辆残值。另查明,湘E×××××号小型轿车系原告王小毛于2013年9月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浙C×××××号大型普通客车系被告城际公司所有,在人保温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未投保相应的不计免赔险,向某系该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工作任务;王某驾驶的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太保宁波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本起交通中有多人受伤,被告人保温州公司和太保宁波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常山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疗费票据、湘E×××××号小型轿车行驶证、购车票据、车辆购置税票据、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施救费票据、运输合同、运输费收条等证据以及原告在法庭中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向某驾驶机动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关于原、被告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责任分配妥当,可以采信,并参照确定其承担保险不足部分100%的赔偿责任;因其系被告城际公司的员工���事发时在执行工作任务,故该赔偿责任由被告城际公司承担;被告人保温州公司系浙C×××××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在所承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该涉案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被告人保温州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免除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2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责任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被告太保宁波公司系涉案车辆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的保险人,虽然该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但其亦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已履行了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故该部分赔偿义务不应重复计算;原告王小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轻微,根据其受伤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70元,误工费为853.65元,其余部分系原告王小毛为处理本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而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案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车辆湘E×××××号小型轿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损,并没有实际修理,原告诉请要求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因评估机构在评估时未考虑车辆残值的处理,未对残值部分进行评估,原告王小毛亦在审理过程中表示不需要车辆残值,故被告人保温州公司和城际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车辆残值部分归两被告所有;车辆购置税属于购置成本的组成部分,现因原告所有的车辆修复成本高于车辆购置成本,无修复的必要,从而导致原告购车而支出的成本全部损失,原告诉请要求赔偿其包括车辆购置税在内的车辆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温州公司关于不应赔偿车辆购置税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太保宁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认定的事实,结合原、被告的诉请及答辩,本院确认原告的具体损失为:医疗费177元、误工费853.65元、交通费70元、车辆损失298700元、施救及运输费53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小毛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44565.28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小毛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83.97元。三、被告温州交运集团城际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小毛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余下损失60431.4元。四、驳回原告���小毛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履行内容的,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1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王小毛承担252元,被告温州交运集团城际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893元,评估费10200元,由被告温州交运集团城际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91元。款交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张克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应丽君附:赔偿清单一份赔偿清单1、医疗费177元2、误工费853.65元(7天×121.95元/天)3、交通费70元(7天×10元/天)4、车辆损失298700元5、施救及运输费5380元以上合计305180.65元。被告人保温州公司交强险赔偿:2000+(853.65+70)×110000÷121000=2839.68元被告太保宁波公司交强险赔偿:100+(853.65+70)×11000÷121000=183.97元被告人保温州公司商业三者险赔偿:(177+298700+5380-2100)×0.8=241725.6元被告城际公司赔偿:(177+298700+5380-2100)×0.2=60431.4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