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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352号原告吴某某,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某某,女,194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