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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金露露与李保、张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露露,李保,张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15号原告:金露露,女,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泉区。被告:李保,男,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告:张静,女,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露露诉被告李保、张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金露露向法庭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露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邓先勤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长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