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贾福与权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福,权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791号申请执行人贾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权新明,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权新明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贾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权新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权新明处执行回案款385元,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贾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