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598号原告秦某某,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代理人陈延海,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律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延海、被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的差异,经常发生矛盾,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展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为此已经使用了多种方法解决,可是双方既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也无法协议离婚,实在无奈只得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为盼!双方没有婚生子女,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只有家庭财产和债务请求予以分割。家庭共同财产:1、位于集宁区某某小区商住房*号楼*单元*户(87.32平米)和*户(37.43平米);2、位于集宁区某某路*号*栋*户商业用房(69.89平米);3、位于集宁区某路*号“某某”第*幢*层*号住宅楼房一套(该房系期房,已经于2013年8月16日首付30‰的款项及53559元,余款70‰及120000元为银行贷款);在某某小区交定金4万元购买一套房屋。4、2014年1月购买“某某牌”小轿车一辆,价值38万元(首付20万元,余款每月付5000元3年付清)。家庭债务:1、借被告小姨60万元(2015年1月以前利息已付);2、借原告弟弟30万元;3、借原告二姑3万元;4、借原告奶奶2万元;5、借原告朋友陈某7万元;6、借郭某某18.6万元;7、借被告某某朋友4万元;8、**银行借款1.6;9、**银行借款56万元;10、购买“某某”住宅楼余款120000元;11、购买“某某牌”小轿车一辆的余款每月付5000元3年付清;12、欠“酒吧”装修费4万元未付。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婚续期间感情很好,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除了原告诉讼请求中说的还有:1、油款利润为77万多元;2、工程款为946112元;3、家庭债务:第二、三项欠款应该为2万元;第五、六项债务不存在;第七项应该还欠5万元;第八项已经还完了;第九项某某银行借款本金为50万元,利息已经还完了;第十项没有异议;第十一项月供是65000元并非是5000元;第十二项“酒吧”的装修已经完成,不存在欠款;被告购买福特车向被告小姨借款11万元,向朋友刘某借款4.2万元;向朋友李某某借款20万元;酒吧、麻辣烫店共同经营收入为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缺乏沟通,互不谅解,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遇事不能够协商妥善处理,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婚后共同财产:1、位于集宁区某某小区商住房*栋*单元*户和*户(124.75平米)楼房一套,原、被告认可现价值为30万元;2、位于集宁区某某路*号*栋*户商业用房(69.89平米),原、被告认可现价值为90万元;3、位于集宁区某路*号“某某”第*幢*层*号住宅楼房一套(该房首付款53559元,余款120000元为银行贷款);4、2014年1月购买某某牌小轿车一辆,原、被告认可现价值为30万元;5、原、被告在某某小区购买一套住房,交定金4万元。6、原、被告证实共同经营着的酒吧和麻辣烫饭馆。原告提供的借款条、证明及照片等,被告均不认可。被告所讲的向朋友借款一事,原告均不认可。原告、被告双方认可的外债有:包商银行贷款本金50万元;借被告小姨60万元;借原告二姑2万元;欠被告后旗朋友4万元。被告所提供的油款、工程款明细表等,原告表示未结算账,是赔钱还是挣钱不知道,原告不认可。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对在“某某”和某某小区所购买的房屋自行处理。被告申请我院调取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经营的麻辣烫和酒吧的收益情况,及原告在外承揽的一些施工项目,并给工地提供所用的油料,尚存债权等项的证据。经我院调查核实,麻辣烫和酒吧无法明确账目赔挣,所要承揽的工程也未签合同,无法调取以上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供的乌兰察布市建设委员会办理的商住房屋所有权证(*******号),集宁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的商业用房集房共字第(*******号),因夫妻双方在房管局对商业用房注册办理的是共同共有,故房产局给予办理的是两本房权证,李某的房权证号是(*******)、秦某某的房权证号是(********),同为该一套商业用房,本院予以认可。对在“某某”和某某小区购买的期房,双方表示自行处理,故我院不做处理分割。对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集宁区某某小区商住房屋(124.75平米)现价值为30万元、位于集宁区某某路某某小区房屋现价值为90万元、某某小轿车现价值为3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向被告小姨借款60万元、夫妻双方欠原告二姑2万元、夫妻双方欠被告后旗朋友4万元、某某银行贷款50万元、本院予以认可。对被告提供的油款及工程款,因原告未和施工处签约,待工程结算后另行起诉。夫妻共同经营的酒吧和麻辣烫饭馆,因原、被告双方尚不明确账目及赢利情况,待明确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位于集宁区某某路某某小区*栋*单元*、*户商住房屋一套(124.75平米),价值30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退还原告房屋补偿款15万元;位于集宁区某某路*号*栋*户商业房屋(69.89平米),价值90万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补偿款45万元;某某小轿车一辆,价值30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退还原告汽车补偿款15万元。三、夫妻双方借被告小姨款60万元,原、被告各偿还其小姨30万元;夫妻双方欠原告二姑2万元及欠被告后旗朋友4万元,共计6万元,双方各还3万元;某某银行贷款50万元,原、被告各偿还银行25万元。案件受理费12000元,原、被告各承担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麻玉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