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永信物流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永安思锐佳顺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永安永信物流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永安思锐佳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安永信物流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埔岭99号,组织机构代码X1101612-0。法定代表人郑振贵,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安思锐佳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埔岭99号,组织机构代码57701788-6。法定代表人杨文岳,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安永信物流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思锐佳顺物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报酬88680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992元及诉讼费用138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北奔牌闽G287**号汽车及豪运牌闽G295**号汽车。2015年5月19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1310.58元。2015年5月25日,本院将案件款29984.58元清退给申请执行人。因上述汽车去向不明,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