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拜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魏绪涛与陈永辉、黄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绪涛,陈永辉,黄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拜民初字第654号原告魏绪涛,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拜城县。被告陈永辉,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拜城县。被告黄德军,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拜城县拜城镇团结路蔬菜队出租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绪涛与被告陈永辉、黄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绪涛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陈永辉、黄德军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绪涛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绪涛负担。审判员  李海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