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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向丹与被告周立明、方婧橦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丹,周立明,方婧橦,黄平,丁洋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47号原告向丹,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马小莉,重庆坤源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明,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杨青,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婧橦,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高晶晶,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平,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丁洋,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黄平,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3386号原告向丹与被告周立明、方婧橦,第三人黄平、丁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方婧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方婧橦的住所地亦在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在诉状中载明的被告周立明、方婧橦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16-1,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方婧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方婧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