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升协助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升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49号罪犯叶升,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仁化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叶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