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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赵剑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梅,赵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6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冬梅。被执行人赵剑波,山东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冬梅诉被执行人赵剑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坊埠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赵剑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剑波在福田重工诸城车辆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剑波在福田重工诸城车辆厂的工资收入10000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