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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不服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23号原告深圳市深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朝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谌秋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深圳市深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深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深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媚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