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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924号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孙孝平,重庆市涪陵区马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