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 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朱理忠,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亚朋与被执行人郭燕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了义务,余款32359元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植永强审判员 曾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劲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