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钱培培与济宁市圣轩科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培培,济宁市圣轩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钱培培,无职业。被执行人济宁市圣轩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杨爱玲,经理。济宁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案件款80000.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已扣缴被执行人执行费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