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孙连友与孙海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友,孙海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281号原告:孙连友。被告:孙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友与被告孙海平定作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连友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庄祎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