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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青岛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继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殷兴华,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淑桂,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8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