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青岛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继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殷兴华,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淑桂,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8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