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连国申请执行张岐华、南旭昶、王永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国,张岐华,南旭昶,王永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国。委托代理人XX。被执行人张岐华。被执行人南旭昶。被执行人王永港。本院在执行(2014)棣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李连国申请执行张岐华、南旭昶、王永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已执行28600元,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刘国清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长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