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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雍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雍某某,女,出生于1985年11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王中进,宁强县广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出生于1980年12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开庭后,被告主动找原告要求和好,并向原告承认错误,加之原、被告双方亲戚朋友的劝解,原告愿意与被告和好,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雍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运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紫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