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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城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寿发与韩德文、韩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寿发,韩德文,韩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城民初字第99号原告杨寿发。委托代理人张荣玉、孙婷婷,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德文。被告韩多荣。原告杨寿发诉被告韩德文、韩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寿发及委托代理人张荣玉、孙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德文、韩多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寿发诉称,2012年12月30日,被告韩德文欠银行300000元贷款到期,带着100000元去还贷款时,恰逢原告去银行存款,经银行个贷中心经理张某介绍,原告将手中的200000元借给被告韩德文。原告先将200000元现金交给张某,由张某转交给韩德文,再由韩德文将现金打入自己的银行还款账户。与此同时,被告韩德文用银行的抵(质)押出/入库清单的单据写下借条,并注明2013年1月10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及张某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92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4年12月10日,以后另计)。被告韩德文、韩多荣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于199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30日,被告韩德文经案外人张某介绍,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200000元,于2013年1月10日前还清。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持被告韩德文出具的借条向其追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德文应在原告催要后及时返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两被告系夫妻,该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德文、韩多荣返还原告杨寿发借款2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本金200000元,从2014年12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原告负担1380元,由被告负担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美欣人民陪审员  贾河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