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丽与被告杨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杨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302号原告王艳丽。被告杨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与被告杨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艳丽。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黄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