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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丽与被告杨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杨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302号原告王艳丽。被告杨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与被告杨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艳丽。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黄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