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培军与俞富存、孙莲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064-1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军。被执行人俞富存。被执行人孙莲芳。申请执行人李培军与被执行人俞富存、孙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俞富存、孙莲芳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培军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俞富存、孙莲芳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俞富存、孙莲芳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俞富存、孙莲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5月18日,被执行人俞富存与申请执行人李培军和(2015)杭桐执民字第1065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张明华就二案的执行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俞富存于2015年5月22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自2015年6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李培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俞富存、孙莲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06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俞富存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李培军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培军如发现被执行人俞富存、孙莲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