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小春与汤发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春。被执行人汤发奎。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小春与被执行人汤发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177.78元,另有执行费人民币503元(未缴纳)。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本院到被执行人家中执行,未找到被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被执行人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后经多方协助,找到被执行人,经教育后交付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本案仍有人民币35177.78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惠慈审判员 陈金平审判员 季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