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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傅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傅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74号原告:曹某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傅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曹某甲负担。审判员  史承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华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