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亚兵,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丹茹,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立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