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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亚兵,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丹茹,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立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