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李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韩某某,男,现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