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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武扬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武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44号罪犯罗武扬,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三法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武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武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罗武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武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武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武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