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智林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林,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为山西万荣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93-1号原告:陈智林,男,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为山西万荣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新建南路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林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智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振民审判员 高文斌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瑞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