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军亮与被上诉人李振社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军亮,李振社,郭粉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亮,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社,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粉社,女,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军亮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军亮经过考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军亮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军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00元,由上诉人刘军亮减半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丽珍审判员 崔胜利审判员 毕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