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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军亮与被上诉人李振社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军亮,李振社,郭粉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亮,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社,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粉社,女,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军亮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军亮经过考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军亮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军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00元,由上诉人刘军亮减半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丽珍审判员  崔胜利审判员  毕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