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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蕾与被告张圣发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蕾,张圣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09号原告:王红蕾,女,住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委托代理人:张维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圣发,住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蕾与被告张圣发共有纠纷一案中,王红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圣发银行账户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王忠理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王红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圣发银行账户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忠理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合肥市房权证产字第XX**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艳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