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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怀庆与熊国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庆,熊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陈怀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熊国珍,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怀庆与被执行人熊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4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1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熊国珍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陈怀庆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怀庆货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元。本院执行中,双方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熊国珍欠申请执行人陈怀庆人民币40000元,现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冯贵祥(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