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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席军成诉刘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军成,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席军成,男,汉族,自由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刘军,男,汉族,农民住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军成诉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军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军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军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席军成承担。审判员  谷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振波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