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席军成诉刘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军成,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席军成,男,汉族,自由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刘军,男,汉族,农民住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军成诉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军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军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军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席军成承担。审判员 谷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振波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