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蒋文军与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军,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83号原告蒋文军,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8号。本院在审理蒋文军诉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蒋文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