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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白凤勤与王会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调解此案,并依法向白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5月25日白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晓明代理审判员  剡 欣人民陪审员  高德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