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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耀劳与郭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耀劳,郭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梁耀劳,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恒,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耀劳诉被告郭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协商在庭外解决纠纷,原告梁耀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耀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耀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梁耀劳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中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