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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受委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郎丰斌与田洪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丰斌,田洪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受委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郎丰斌。被执行人:田洪启。申请人郎丰斌与被执行人田洪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莱州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11101.5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郎丰斌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受委执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鹏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