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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彩霞与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霞,卿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977号原告赵彩霞。委托代理人王正朝,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中晓,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卿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彩霞诉被告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彩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彩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