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颜粉英与钱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颜粉英。被告钱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粉英与被告钱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粉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钱华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粉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华伟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粉英撤回对被告钱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颜粉英负担。审 判 长 陈新雄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