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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颜粉英与钱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颜粉英。被告钱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粉英与被告钱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粉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钱华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粉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华伟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粉英撤回对被告钱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颜粉英负担。审 判 长  陈新雄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