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吴良彬与夏建平、倪修道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彬,夏建平,倪修道,郭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39号原告:吴良彬。被告:夏建平。被告:倪修道。被告:郭传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彬诉被告夏建平、倪修道、郭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良彬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夏建平、倪修道、郭传静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良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夏建平、倪修道、郭传静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