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司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戴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司民初字第12号原告戴某某,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邓某某,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可以自行协议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立城代理审判员 陈方涛人民陪审员 魏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文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