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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尚文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文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603-1号申请执行人尚文渊,男,咸阳市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尚文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931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936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