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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马占文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马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马占文,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4)喀民初字第40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占文在喀喇沁旗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