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乡宁县鑫源福利洗衣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乡宁县鑫源福利洗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剑峰,董事长。被执行人乡宁县鑫源福利洗煤厂,住所地:乡宁县管头镇袁家村。法定代表人:贺万堂,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乡宁县鑫源福利洗衣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河民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乡宁县鑫源福利洗煤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乡宁县鑫源福利洗煤厂的15772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米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