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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防城港顺鑫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防城港顺鑫船务有限公司,林而术,施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号。委托代理人孙起新,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顺鑫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金岛花园一幢301室。法定代表人施美金,经理。被执行人林而术,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被执行人施美金,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顺鑫船务有限公司、林而术、施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海商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256315.72元。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顺鑫船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3万元,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林而术银行存款27万元,本案已执行到位50万元。对余下债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法执字第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世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