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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仁平、XX霞与雷忠伟、刘小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平,XX霞,雷忠伟,刘小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2628号原告陈仁平。原告XX霞。委托代理人王利华。委托代理人彭小舟。被告雷忠伟。被告刘小娣。原告陈仁平、XX霞诉被告雷忠伟、刘小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声洪担任记录。原告陈仁平及委托代理人王利华、彭小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忠伟、刘小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仁平、XX霞诉称:被告雷忠伟于2013年12月19日向原告之子陈菲菲借款人民币7万元,约定2014年1月1日之前偿还,如借款方不还经律师发函催讨仍未归还,出借人委托律师起诉借款人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另被告刘小娣与雷忠伟系夫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依法刘小娣应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出借人陈菲菲系原告陈仁平和XX霞之子年仅23岁于2014年10月28日凌晨4时不幸病故。原告从其遗物中得到其生前与被告签订的借条,原告既不认识被告,更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作为出借人陈菲菲的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民法》、《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继承法》第3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本金及其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雷忠伟、刘小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被告雷忠伟向陈菲菲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有雷忠伟向陈菲菲借到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4年1月1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另查,陈菲菲系原告陈仁平、XX霞的婚生子,陈菲菲于2014年10月28日病故,时年23岁。陈菲菲生前未婚,亦无子女。又查,被告雷忠伟、刘小娣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原告提交并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认定的借条、隆回县民政局、隆回县金石桥镇五罗村委会证明、火化证明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被告雷忠伟向陈菲菲借款7万元到期未还,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陈菲菲因病于2014年10月28日去世,两原告作为陈菲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被告雷忠伟主张权利。故两原告诉请被告雷忠伟偿还借款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没有就利息作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原告的利息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忠伟与被告刘小娣系夫妻关系,应对雷忠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雷忠伟、刘小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仁平、XX霞欠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被告雷忠伟、刘小娣上述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仁平、XX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雷忠伟、刘小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雷忠伟、刘小娣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声洪 更多数据: